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终1945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园路5号坂田创意园Y5栋2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00991J。
法定代表人:刘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超,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省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炽,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瑜  瑜
审判员 许  海  锚
审判员 王  丹  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汉堂(兼)
书记员 陈柔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