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1261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儒匠文化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园路5号坂田创意园Y5栋2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00991J。
法定代表人:刘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体育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营销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1038号**大厦702、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42506N。
法定代表人:梁球胜。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体育营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3民初21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9826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进行调查,未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新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欣晏
审判员 杨桂胜
审判员 刘裕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嘉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