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169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给深圳市龙岗区中医院的治疗费用21650.4元;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64.55元,其中划付申请执行人21834.55元,执行费230元已缴交。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5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5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黎 君

执行员 林宗伟

执行员 谢楠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小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