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8838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新贤,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园路5号坂田创意园Y5栋2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00991J。
法定代表人:刘凯。
被告:深圳市奇鑫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大水田0600008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52925E。
法定代表人:朱传文。
两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超,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奇鑫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新贤、两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名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医疗费30000元;2.两名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搭乘被告深圳市奇鑫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货车摔下来导致伤残。因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分别以劳动纠纷为案由起诉被告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案由起诉被告深圳市奇鑫会展服务有限公司。针对原告受伤期间医疗费3万元的事实,两名被告相互勾结,利用两宗案件不同法官分开审理的因素,违背民法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均确认属于其一方垫付的费用,导致原告不清楚在医院垫付的3万元医疗费到底是属于哪一方的。现两宗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认定两被告均垫付3万元医疗费,即两被告共垫付6万元医疗费,从而少判原告医疗费3万元。两名被告违反民法倡导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不当得利3万元,导致原告损失3万元,原告故特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就在另案中已经提起的诉讼事项在本案中再次起诉,亦是生效判决书所涉及的事项,原告的起诉构成了重复起诉,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予以驳回起诉。如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可以按法定程序申请再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可依票据向法院申请退回。
如当事人不服上述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即当庭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 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怡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