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169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园路**坂田创意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00991J。
法定代表人:刘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1655.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儒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1655.4元的财产(以人民币2165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曾小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倪燕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