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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临沂市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3960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三和街临沂市城乡规划服务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5656K。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天基平安商务中心5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与被申请人临沂市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价值283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价值283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