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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91民初9528号 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负责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济南碧桂园凤凰中心自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每名物业服务人员(包括更换前的服务人员以及更换后的服务人员,总基数保持为50人)的:1、基本情况介绍(含形象照片)、职责分工、工作电话及接受投诉的主管人员的姓名、工作电话;2、健康检查证明;3、持证上岗证书;4、每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5、每日的工作记录证明;2.请求判令被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济南碧桂园凤凰中心某某园区**区的:1、物业服务等级;2、物业服务内容;3、每项物业服务内容的考核标准的细目;4、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依据性文件;5、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性文件;3.请求判令被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碧济南桂园凤凰中心自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1、维修、保养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回单;2、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购买财产保险的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及银行转账回单;3、支出绿化养护费用的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回单;4、支出清洁卫生费用的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回单;5、支出安全管理费用的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回单;6、购买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及银行转账回单;4.请求判令被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济南碧桂园凤凰中心:1、2021年度的审计报告;2、2022年度的审计报告;5.请求判令被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济南碧桂园凤凰中心自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某某园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1、对外有偿经营的合同、开具的发票及银行到账回单;2、公共收益的详情表(包括产生每项经营收入的场地设施名称、每项经营收入对应的有偿使用人名称、收取费用金额、使用期限等),并自2023年8月开始于以后的每个月在某某园区的公告栏以及某某园区的地上西北出入口、地上南出入口处公示前述第2项公共收益的详情表(包括产生每项经营收入的场地设施名称、每项经营收入对应的有偿使用人名称、收取费用金额、使用期限等);6.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内容详见起诉状)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系济南碧桂园凤凰中心(以下称“某某园区”)A座1201室至1209室房屋的所有权人、物业使用人,某某园区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系某某园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某某园区2021年8月开始交付至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一直处于脏、乱、差的状态,且很难看到物业服务人员在现场提供物业服务。(一)《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告知业主:(二)物业服务项目保洁、维修、秩序维护等服务人员的配置情况及基本信息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实际上,某某园区内很难看到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物业服务人员,某某园区内大量的垃圾无人清理、设施损坏无人维修、无保安巡逻值守、绿化大量枯黄等现象严重。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某某园区业主,有权要求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能够证明其人员配置系真实、到位的完备证明资料。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应当按法律规定向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这些完备的证明资料作为解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出异议的答复。(二)《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告知业主:(三)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而且,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对于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供某某园区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即每项物业服务内容的考核标准,如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园林绿化、消防、电梯等各分项应当达到什么样的指标才算合格,协议中没有任何的条款或者附件来进行说明,属于服务质量不明。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某某园区物业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应公开内容进行公示,协议中也未明确具体的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性文件等,这给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巨大的空间用来逃避履约监督。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某某园区业主,有权要求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前述服务标准、依据性文件等作为解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出异议的答复。(三)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用”之“2”记载:“甲方及本某某园区的其他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2)本某某园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3)本某某园区公共绿化养护费用;(4)本某某园区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5)本某某园区公共安全防范及秩序维护费用(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亦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实际上,某某园区内大量的垃圾无人清理、设施损坏无人维修、无保安巡逻值守、绿化大量枯黄等现象严重,某某园区实际的物业服务质量与每月每平米9元的收费标准相比,质价严重不符。根据前述规定,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就其服务价格所对应的服务质量的构成成本,以及收取的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用的最终去向,向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完备的证明资料作为答复。除此之外,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应当同时向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某某园区的2021年度、2022年度的审计报告作为进一步证明和答复。(四)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第八条记载:“甲方(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委托乙方(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对某某园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经营收入纳入某某园区服务资金”。此外,《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告知业主:(四)受委托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前述协议条款以及法律规定表明,如果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实际对某某园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了经营管理,则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某某园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人,有权要求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供证明其经营管理某某园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来的每项经营收入的具体来源、构成详情。实际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所公示的某某园区公共收益情况中的内容不仅简略、含糊,更有甚者,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还存在着转移、隐匿、私吞经营管理收入的情况,与其所公示内容严重不符的事实。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供其经营管理某某园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来的经营收入的资金去向的完备资料。综上,为保障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某某园区业主的知情权,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业主知情权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辩称,一、本案起诉错误,应当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42条的规定,本案案由为业主知情权纠纷,本案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物业公司并不适格,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起诉错误,应当驳回起诉。二、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并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民法典第281条规定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增加了三项具体的情形分别为(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2)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依法不属于知情权的范围。1、针对诉求一,物业服务负责人、主管、客服管家的信息(含照片、职务、电话),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经在服务中心前台、电梯公告栏和某某园区公告栏进行了公示,至于健康证明、上岗证书、社保、工作记录的诉求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2、针对诉求二,物业服务等级没有法律依据,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已约定在双方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二章、第三章中,物业费的定价已经通过高新区住建局的备案,物业服务考核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3、针对诉求三,该五项内容均没有法律依据,涉案的碧桂园凤凰中心小区的物业服务模式为包干制,并非酬金制,该五项内容是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物业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于法定的公开内容,请求驳回。4、针对诉求四,凤凰中心小区的审计报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驳回。5、针对诉求五,对外有偿经营的合同、发票、银行回单,业主个人无权查询我司财务状况,请求驳回。公共收益详情表已经公开,符合《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不存在不公开的情况,请求驳回。6、针对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事实和理由中所述“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所公示的某某园区公共收益情况中的内容不仅简略、含糊,更有甚者,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还存在转移、隐匿、私吞经营管理收入的情况”不属实,且对这种没有证据,损害我司声誉的行为,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综上所述,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全部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不动产权证书、碧桂园凤凰中心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国某某银行电子回单、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照片、微信群聊天记录、视频、公告栏视频照片、电梯公告栏照片、公共收益部分公示内容、前台公示服务人员内容视频、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系历下区舜义路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201、1202、1203、1204、1205、1206、1207、1208、1209室商品房的所有权人,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曾用名广东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2019年7月11日,甲方(业主)山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物业服务企业)广东某某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署碧桂园凤凰中心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已购买的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碧桂园凤凰中心中A-1201单位交付后由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2021年8月底,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收房入住该小区,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至今。 本院认为,本案是业主知情权纠纷,业主知情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业主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行使其相应权利。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表现形式,应当以查阅权为宜,为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但因使用复制手段而产生的复制费用应由复制方自行承担。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前述规定的第五项载明业主知情权的内容包括“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该条规定的设置意义在于保证规范的周严性,避免存在漏洞。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共有部分及管理事项具有不同的形态,业主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亦不尽相同,如不对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加以限制,将因披露范围过大而导致披露主体成本过高,负担过重。业主虽依法对上述规定内容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但业主对与其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没有必要面面俱到的了解,义务主体亦无需事无巨细的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故本院对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各项诉请内容依照法律、法规及参照相关规定逐项进行明确。 关于第一项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供济南碧桂园凤凰中心自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每名物业服务人员(包括更换前的服务人员以及更换后的服务人员,总基数保持为50人)的:1、基本情况介绍(含形象照片)、职责分工、工作电话及接受投诉的主管人员的姓名、工作电话;2、健康检查证明;3、持证上岗证书;4、每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5、每日的工作记录证明;依照《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项目保洁、维修、秩序维护等服务人员的配置情况及基本信息系应向业主公布的材料。但是关于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提供该人员的1、基本情况介绍(含形象照片)、职责分工、工作电话及接受投诉的主管人员的姓名、工作电话;2、健康检查证明;3、持证上岗证书;4、每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5、每日的工作记录证明等并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的公布项目及范围,故本院以《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为准确定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应当公布的范围为济南碧桂园凤凰中心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物业服务项目保洁、维修、秩序维护等服务人员的配置情况及基本信息。其他部分不属于上述《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公开的范围,故对第一项其他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项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供在济南碧桂园凤凰中心某某园区**区的:1、物业服务等级;2、物业服务内容;3、每项物业服务内容的考核标准的细目;4、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依据性文件;5、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性文件;根据《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系应向业主公布的材料。关于每项物业服务内容的考核标准的细目、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的依据性文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据性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布的材料,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项诉讼请求中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交碧济南桂园凤凰中心自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1、维修、保养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回单;2、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购买财产保险的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及银行转账回单;3、支出绿化养护费用的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回单;4、支出清洁卫生费用的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回单;5、支出安全管理费用的合同、发票及银行转账回单;6、购买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单、保险费发票及银行转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供的济南碧桂园凤凰中心2021年度、2022年度的审计报告亦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五项诉讼请求中的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交的碧济南桂园凤凰中心自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的某某园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1、对外有偿经营的合同、开具的发票及银行到账回单;2、公共收益的详情表(包括产生每项经营收入的场地设施名称、每项经营收入对应的有偿使用人名称、收取费用金额、使用期限等),并自2023年8月开始于以后的每个月在某某园区的公告栏以及某某园区的地上西北出入口、地上南出入口处公示前述第2项公共收益的详情表(包括产生每项经营收入的场地设施名称、每项经营收入对应的有偿使用人名称、收取费用金额、使用期限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应当向业主有权请求查阅公布,但其他部分并无法律规定或双方合同约定予以公开或者查阅,故对第五项诉讼请求中其他部分公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其主张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2023年8月开始于以后的每个月在某某园区的公告栏以及某某园区的地上西北出入口、地上南出入口处公示前述第2项公共收益的详情表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中,1、济南碧桂园凤凰中心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物业服务项目保洁、维修、秩序维护等服务人员的配置情况及基本信息;2、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3、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系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应当向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公布的资料。关于资料公开的方式,因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公开的资料众多,出于经济性、必要性的考量,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知情权通过查阅的方式即能获得保护,故并无在公告栏内再行粘贴、公示的必要。 综上所述,依照《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公布济南碧桂园凤凰中心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物业服务项目保洁、维修、秩序维护等服务人员的配置情况及基本信息,供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查阅; 二、被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公布就济南碧桂园凤凰中心的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供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查阅; 三、被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公布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供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查阅; 四、驳回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元,由被告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