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建筑有限公司

大通建筑有限公司等与自贡中皓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3民终10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中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某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贡中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25)川0304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某建筑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大某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某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30元,减半收取22715元,由大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