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滕民初字第4649号
原告:山东龙泰电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
法定代表人:刘贤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兆福,山东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滕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庆、司洋洋,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龙泰电站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龙泰电站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龙泰电站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龙泰电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纪增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