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481财保905号
申请人:***,女,1990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龙泰电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腾飞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贤祥,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DXXX**号轿车。担保人党洋洋以鲁DXXX**号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DXXX**号轿车一辆(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思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