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903号
原告:陕西宏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自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宏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核中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 6 月 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宏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9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0二0 年 六 月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杨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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