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执异34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春满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华园东路6-16号(2-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154-3号(7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21)辽0114执565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春满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异议称,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作为该公司正式员工,在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申请了生育津贴,该医疗保险中心于2022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在中国光大银行沈阳东顺支行账户转入生育津贴补助69378.21元,该笔生育津贴应归异议申请人所有,但因被执行人涉及其他经济纠纷,其公司账户被贵院查封,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案涉账户收到的生育津贴为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收益,该款项金额、用途已特定化,系由被执行人向异议申请人代为支付的款项,并非归被执行人所有,被执行人也并非案涉款项的实际权利人,被执行人对案涉款项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请求法院解除(2021)辽0114执5653号裁定,将案涉账户中的69378.21元生育津贴归还至异议申请人。
案外人提供了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出具的《沈阳市生育保险生育生活津贴给付表》、《生育津贴账户信息》、恒大公司账户余额表、账户对账单,用以证明其主张事实。
本院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为(2021)辽0114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恒大公司给付原告沈阳春满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租赁费871589.64元及相应违约金。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13179.08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对被执行人恒大公司在光大银行沈阳东顺支行开立的尾号为5015账号以896016.72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并于2022年8月1日扣划613376.32元。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又于2022年11月10日对案涉账号续行冻结,续行冻结期限截止至2023年11月10日。
另查明,案外人**系被执行人恒大公司员工,2022年9月23日,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将**的生育津贴69378.21元转入恒大公司案涉账号,因该账号已被冻结,无法向其支付,案外人**提出本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冻结的款项中有69378.21元系医保中心向案外人发放的生育津贴,该笔款项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案外人系该款项的权利人,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本院对其异议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被执行人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开立的75840188000205015账号内69378.21元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