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与余干县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赣1129行初35号
原告:江西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西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9226167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礼吉,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余干县建设局,住所地:余干县阳水沟街(开心大药房附近),组织机构代码01479029-3。
法定代表人:吴永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升生,余干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第三人:余干县玉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饶市余干县德胜东大道286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荣,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干县建设局、第三人余干县玉亭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已和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华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占军
审 判 员 曹志坚
人民陪审员 程菊枝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