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6民初9521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南蒲区***9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防,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