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931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南蒲区***9幢1**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CFQY2G.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防,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