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984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防,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防、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