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2005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南蒲办事处***9幢1**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CFQY2。
被告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彬,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事金融中心A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841Q。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因工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22379.7元;2、诉讼费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春节后,***到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的工地打工,在施工时,***小手指被砸伤,经过抢救治疗,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仅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是***的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至今未能全额赔偿,另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为***在保险公司参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山东产联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在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需追究刑事责任,已被济南市公安局立案,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为***所参保的保险系经山东产联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所投保,故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