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2688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南蒲办事处***9幢1**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CFQY2。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本院减半收取192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