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392执1567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孔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鲁139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予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zdqz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