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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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392执1567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孔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鲁139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予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zdqz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