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12民初12670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6878713L。
法定代表人:苗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