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站与山东正元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正元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3955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经营者:***。
被告:山东正元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负责人:***。
被告:山东正元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山东正元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正元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5元(已减半收取),由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某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