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辰执字第008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威尔斯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区**马路**侧天康园**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辰科技园红旗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威尔斯达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