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威尔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威尔斯达科贸有限公司与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辰执字第008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威尔斯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区**马路**侧天康园**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辰科技园红旗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威尔斯达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