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05民初1804号
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槎路**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沥青管理处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西七路**荷塘月色**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成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西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