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9民终1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火炬路17号金达花园第3栋2**2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瑞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沿江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
一审原审被告: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市玉州区人民东路516号。
负责人:**。
上诉人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瑞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上诉人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与被上诉人广西瑞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钟 荣
审 判 员 梁 冰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