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瑞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02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瑞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沿江东路68号一楼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65843237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火炬路17号金达花园第3栋2**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2094376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瑞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 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不能冻结;***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瑞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其尚有8464112元债权未实现。本案执行费69473元未收取。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就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钟 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