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545号
广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5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4日解除广西嘉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北部湾、建行、农行)存款152827.88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5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