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2民初218号
原告:台州康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方家村。
法定代表人:康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GH区块。
法定代表人:郏正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台州康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台州康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台州康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樊明忠
代书记员 尚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