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2民初698号之一
原告:台州康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方家村。
法定代表人:康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GH区块。
诉讼代表人:林杨,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洁琼,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康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台州康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浙江迅定钢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并由法院受理立案。原告已向被告申报债权,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康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台州康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虹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赵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