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凯宏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宏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泓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6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宏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赵士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泓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和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宏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泓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106民初36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但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吉0106执80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兴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