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凯宏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宏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泓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06执恢214号
申请执行人***宏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泓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106民初36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8)吉0106民初36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8)吉0106民初36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