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凯宏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宏锅炉安装有限公可与吉林市恒建通达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91民初295号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91民初295号原告:***宏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赵士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治,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吉林市恒建通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火炬大厦20层10号。法定代表人:马宏芝,职位不详。原告***宏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恒建通达能源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由原告***宏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刘琦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