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8131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9435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8677090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良浦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新港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133552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良浦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 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