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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8131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9435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8677090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良浦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新港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133552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良浦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徐 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