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2717号
申请人:***,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良浦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新港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1335529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良浦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30.9万元,并已投保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良浦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