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2执106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德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未来方舟D1组团11-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望城路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德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德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0万元及截止2021年6月21日前利息7036.9元,缴纳执行费94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71×××68账户内的存款716506.9元,用于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德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案款707036.9元,并缴纳执行费9470元。案款707036.9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执行费9470元已上缴财政。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