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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田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106民催32号 申请人:***田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纽约公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民航南路**2011级。 申请人***田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田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田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公告费由申请人***田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曾文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