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521民初33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湟源县居民,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告:青海万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西路82号1号楼4单元43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贵德县河东乡XXX村村民,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告:***,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浙江省开化县何田乡XXX村村民,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与被告青海万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青海万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