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万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七十三、青海万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521民初36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村民,住该村。 被告:青海万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3MA75363Y4F,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贵德县村民,住该村。 被告:***,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 原告***与被告青海万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青海万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