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渝0240执54号
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关于执行熊某某与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渝0240民初2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向熊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647.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72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465.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34914.00元、护理费152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16.00元、鉴定费400.00元、鉴定检查费950.00元、鉴定期间生活津贴7060.39元,共计213932.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3108.9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于是我院将被执行人重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纳入限制高消费人群。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信息、股票、基金等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未执行金额217041.38元。2025年6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其,并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问其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