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8民初4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顺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公司员工。
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省顺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川0118民初40号民事裁定,对河南省顺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居易国际广场支行,账号4105××××0230;开户行: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明路支行,账号0000××××8012】在限额811482元内予以冻结。
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省顺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限额811482元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琴
书 记 员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