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8483号
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工业园区A***10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赣州市铁龙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6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铁龙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3元,由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