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218号
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1元,减半收取3750.5元,由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建 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