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12592号之一
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工业园区A***10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区桥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邬 婷
书 记 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