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2456号
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工业园区A***10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MA61TE46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6元(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278元,由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527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