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8民初152号
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工业园区A***10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赣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大道南侧宿舍1二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室。
法定代表人:张成,职务不明。
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赣州)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5元(已减半),由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