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涿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81民初5211号 原告: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冠云中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965899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双塔办事处东大街北段原武装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667775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2691541.5元并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3‰支付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于2018年9月23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依照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付清所有工程款,但被告仅在2018年9月26日支付60万元,至今就涉案合同仍欠原告工程款2691541.5元。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核实被告公司存在经营异常的现象,本院按原告提供的信息,无法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本院无法确认被告的身份。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其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封玥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