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2133号 原告: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冠云中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9658993X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1667775X2,地址:涿州市双塔办事处东大街北段原武装部。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案件未审结,因客观原因不能送达诉讼材料,诉讼程序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本案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审理,存在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