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2133号
原告:三义园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冠云中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9658993X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1667775X2,地址:涿州市双塔办事处东大街北段原武装部。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案件未审结,因客观原因不能送达诉讼材料,诉讼程序无法进行。
本院认为,本案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进行审理,存在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