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山峰林业专业合作社

某某与当阳市山峰林业专业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82民初646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江,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阳市山峰林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当阳市庙前镇沙河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尚有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友新,特别授权代理,当阳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烈(特别授权代理),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住当阳市,系该合作社成员。
原告***诉被告当阳市山峰林业专业合作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当阳市山峰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宝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