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民初23420号
原告:北京斯迈尔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
法定代表人:张绍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斯迈尔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球中科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
法定代表人:虞红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春霞,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
法定代表人:常国鹏,总经理。
关于原告北京斯迈尔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诉被告北京环球中科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家具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家具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斯迈尔文仪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北京斯迈尔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朱 璟
审判员 晋 怡
审判员 田雪姣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