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81民初8714号
原告:宁波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宁波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宁波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2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