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启某公司与青岛高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高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14民初1392号
原告:某某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但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不缴纳诉讼费用同时申请撤诉,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胶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